四、机构设置模式和执法权限、法律责任
(一)机构设置模式。根据目前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其他地市开展试点工作的经验,在建制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主要有三种机构设置模式,各市要根据情况选择适合实际的模式。
1.垂直管理模式。即由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镇派驻执法中队,实行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垂直领导,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办公场所均由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镇政府配合。
2.双重领导模式。即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办公场所均由镇政府负责,驻镇执法中队实行双重管理。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业务指导以及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督察,驻镇执法中队负责人由镇政府提出人选,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任命;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以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作出,由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混合模式。这种模式兼取垂直管理模式和双重领导模式的特点,由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镇执法中队派驻一至两名领导人员,其他人员及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由镇政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以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义作出,由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二)执法权限和法律责任。在镇级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域范围,应以建制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为限;驻镇执法机构的权限范围,由各市政府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内研究确定,主要处理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必须在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直接领导下实施。驻镇执法机构应统一以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其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相关的法律责任由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所做出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县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发生行政赔偿的,由镇级财政承担。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发生行政赔偿的,由县级财政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有关备案工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重点镇中心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备案程序的规定》(鲁府法发〔2006〕17号)要求,将实施方案及其说明和有关会议纪要逐级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