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行政机关业务机构对所提供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填写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样式附后),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
(二)审核。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提交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审定。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最终决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制发公文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保密审查。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文的,公文的保密审查由主办单位负责牵头,会同联合行文的其他相关部门进行。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密级,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不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属于主管业务范围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其他方面的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有确定权限的保密工作部门或主管部门在收到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作技术性区分处理后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予以公开。
技术性区分处理包括:
(一)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