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配制剂型、配制能力、品种、规格等;
(六)配制剂型的工艺流程图、质量标准;
(七)主要配制设备、检测仪器目录(附件2);
(八)制剂配制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附件3);
(九)医疗机构制剂室主要负责人员登记表(附件4);
后附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的院方任命文件复印件,以及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上述人员的工作简历和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复印件。
(十)关键配制条件变化情况说明;
(十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光盘、软盘或U盘报送)。
以上(一)至(十)项应使用电脑打印,用A4纸按上述序号顺序装订成册,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留市(地)局存档,一份上报省局。换证材料不全或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受理换证申请。
五、换证工作程序及时限
(一)准备阶段
自2010年7月1日至8月15日为准备阶段,在此阶段各市(地)局应召开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室换证会议,宣传贯彻《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及《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30号);传达《黑龙江省2010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制剂室认真学习《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进行培训;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本辖区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工作。
(二)受理申请和现场验收阶段
自2010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为受理换证申请和现场验收阶段。在此阶段,各市(地)局应依法受理换证申请,认真审核申请资料和各医疗机构报送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核实资料的真伪、正误及完整性;建立本市(地)的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和医疗机构制剂监管档案;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安排现场检查;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按《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时通知该单位补充资料。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公平公正的评价被验收单位,并填写《现场验收报告》(附件5),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人。《现场验收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市(地)局留存,一份随申请资料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