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集约用地水平区域位次指标和集约用地水平年度变化指标相加得出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0分以上)、良好(70-80分)、合格(60-70分)与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具体考核计分方法和数据要求见附件(略)。
第五条 考核实行动态考核制度。定于每年第二季度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改造办公室上一年度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状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工作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组成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国土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主管局领导任副组长,评价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主管局领导兼任,市发改委与市统计局各确定一名处级干部参与办公室具体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评价考核工作。
第七条 评价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改造办公室评价考核等级和综合评价报告,报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复核后,于每年6月底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别作为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干部主管部门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改造办公室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对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改造办公室,将给予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奖励。对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土地利用粗放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改造办公室,扣减考核年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节约集约用地措施。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