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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乱搭乱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六)市规划局负责对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国土部门提出的乱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须拆除的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
  (七)各区(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实施乱搭乱建违法建设的集中拆除工作,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保证集  中拆除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拆除现场秩序,监察部门负责对履行职责不力、参与违法建设的党政工作人员做出处理。
  (八)市建委负责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资质进行处理。
  (九)市法制办负责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支持。
  (十)西安供电局、市自来水总公司要密切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负起社会责任,必要时对有关乱搭乱建违法建设项目采取停电、停水措施。
  五、工作步骤
  本次集中整治工作自2010年1月21日开始,至2010年9月30日结束,共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教育阶段(2010年1月21日至2010年3月20日)。
  召开市治违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下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市政府名义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集体土地乱搭乱建违法建设的通告。
  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土地、规划、安监、城改等部门配合宣传新闻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广泛宣传,促进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二)调查认定阶段(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3月19日)。
  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集体土地上乱搭乱建等违法建设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类汇总登记。由各区(开发区)治违办牵头,区规划分局、建设局、安监局对在村民住房上的擅自扩建、加建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非宅基地上的乱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须拆除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由市城改办对列入城改前期准备工作城中村中的乱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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