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尘污染
1.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施工工地(不含单户村民自建住宅),都必须按照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特别是拆迁工地和出土(清运建筑垃圾)工地,防尘措施不到位不得施工。
2.三环路、绕城高速公路两侧和桥下的堆土、建筑垃圾应及时进行清理,或采取覆盖、简易绿化等防尘措施。市郊和城乡结合部的各类施工工地特别是大面积开挖和大型市政工地,必须对施工区域进行严密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并对施工区域内的堆土采取覆盖、简易绿化等防尘措施。
3.所有煤炭交易市场(含煤炭储存场)和白灰场均迁至绕城高速外侧一公里以外,对煤堆、料堆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出入口硬化并设置冲洗台,对驶出车辆严格冲洗防止污染路面。
4.绕城高速外侧一公里以内不再新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现有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逐步迁出。
(二)烟尘污染
1.对整治范围内所有燃煤设施(包括燃煤炉、窑、灶等)进行专项检查,对冒黑烟及烟尘、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积极推广电、液化气、型煤、兰炭等清洁燃料的使用。
2.对整治范围内无环保审批手续的燃煤锅炉坚决予以拆除。2.8兆瓦以下(含2.8兆瓦)的燃煤锅炉2010年内完成拆除或改用清洁燃料。
3.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废旧塑料(电线)、废旧轮胎、落叶、荒草等。
(三)环境安全
1.对整治范围内存在的高污染或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查处,对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工艺(设施)以及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含无证照小作坊)坚决予以取缔。
2.规范城中村小诊所和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置工作。
3.对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排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4.对一、二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实施取缔,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五、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为保证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此项集中整治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重心下移的管理原则,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集中整治工作负责并具体实施,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集中整治工作职责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