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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重点中医院建设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重点中医院建设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0〕572号)


邢台、承德市发展改革委:
  为促进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改善中医医院基础设施条件,2010年国家下达我省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2500万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重点中医院建设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0】1014号)要求,现将2010年重点中医院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尽快转发投资计划,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及时拨付资金。
  二、加快做好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完成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后及时开工,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效率,确保项目工程进度。
  三、项目建设要满足当地中医医疗服务的需求和开展临床科研、推广适宜技术、实施继续教育的需要。设备配置要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参照相关配置标准进行配备。设备购置所需资金由地方安排解决。
  四、本次建设所需地方投资主要由项目所在市政府负责筹措。建设资金不得留有缺口,禁止项目单位负债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新征地的,其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五、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加强项目建设工程中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严格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切实落实项目建设地方投资,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的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购买已建成房屋。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不得随意拍卖、置换或用于其他用途。
  六、要会同卫生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请按要求及时向我委(社会处、投资处)、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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