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达不到预算支出考核目标的,要相应调减预算安排数;对年初支出预算编制合理,预算执行管理规范,预算项目顺利实施完成的,安排下年预算时根据支出需要给予倾斜;由于预算项目执行管理不到位,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形成资金结余的,非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再进行结转。
(三)部门年初预算项目支出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的,按不低于累计结余资金增量的30%核减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核减部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统筹安排其他预算支出。
(四)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支出(对个人的政策性补贴类和应急救灾类资金除外),考虑部分上级专款下达时间较晚等因素外,专户累计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的,按不低于累计结余资金增量的30%核减该项目下年度支出预算,核减部分按程序报批后用于统筹安排其他预算支出。
(五)上年结转资金当年仍未使用的,除合同约定尾款等特殊原因外,由市财政收回结余资金,按程序批准后调剂使用或平衡预算。
三、建立对区县分配资金与区县支出进度结合机制
市财政在安排对区县的补助资金时,将区县上年度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分配资金的一项重要因素,依据财政支出进度完成情况予以奖惩。
(一)市财政分配区县专项资金与区县落实上年度配套资金相结合。市财政对上年度区县落实中、省、市明确要求安排的配套资金情况进行考核,对配套资金足额落实到位的,市财政按规定足额安排中、省、市应负担的补助资金;对未落实配套资金或配套资金不足的,市财政要调整年度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或商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调整项目计划。
(二)市财政分配专项资金(对个人的政策性补贴类和应急救灾类资金除外)与各区县上年度功能支出类级科目预算执行情况相结合。对支出类级科目完成比例低于85%的区县,市财政在分配当年该类资金时一次性扣减10%,扣减部分用于奖励该类资金支出完成比例较高的区县。
(三)市财政在安排对区县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时,与各区县上年度财政支出总体执行情况相结合。按照财政支出总体完成比例确定市对各区县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当年新增部分的调整系数。对支出完成比例低于90%的区县,市财政对该区县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当年新增部分的调整系数为0.9。
四、建立对区县调度资金与区县支出进度结合机制
市财政在对区县日常调度资金时,要结合区县上年度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确定,对预算执行进度完成较好的区县,加大资金调度力度;对预算执行进度较差或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区县,扣减资金调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