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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三是拓展就业见习岗位。组织10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单位为每位见习毕业生发放不少于5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可享受每月300元/人的见习补贴,期限6个月。鼓励见习单位积极招用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和科研项目单位提供见习岗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助教、助管、助研等工作,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是拓展定向就业岗位。组织10000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的定向就业培训,帮助其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按培训合格人数,培训机构可享受不超过2000元/人的培训补贴。

  五是拓展灵活就业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六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启动2010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退役后基层公检法岗位定向招生优先录取;需进一步升学的,可按有关规定优先录用入学。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市属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年的标准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

  (二)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大力推进自主创业。

  一是强化创业服务。落实创业培训补贴,鼓励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把高校毕业生创业纳入创业促就业工作总体规划,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荐、信贷融资、开业指导、政策扶持、后续跟踪等服务。通过举办创业论坛、创业大赛和创业成果展等活动,大兴创业之风。

  二是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在高校、园区等地建立一批创业孵化基地,为待孵化企业提供无租金场地、税费减免、创业指导培训等服务。2010年,建立20个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

  三是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法允许其注册资金两年或五年内分期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一次办照,终身免费,全部免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扩大到200万元;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2010年,为高校毕业生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000万元。将大学生“村官”和毕业当年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设立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2000万元。依法落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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