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厅关于抓紧上报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
有关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机)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和建设,改善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工作条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用于支持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为做好我省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试点建设申报对象为已改革到位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未改革到位的不得申报。改革到位的标准为:已公布“三定方案”,核定了人员编制数,明确了公益性职能,建立健全了人员聘用制度、推广责任制度、工作考评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工作制度,并已将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业务范围。申报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必须是业务范围包括种植业和农机化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服务、农民培训等的综合站。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补助标准
(一)建设内容。(1)修缮或新建业务用房,包括办公用房、服务大厅、培训教室、检验试验用房。(2)配置仪器设备,包括办公、检验试验、培训等仪器设备及科技入户交通工具。具体建设参考标准参见附件一。要按照整合资源、注重实用、填平补齐的原则,充分利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现有业务用房和设施设备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标准搞形象工程。
(二)投资标准。每站中央定额补助40万元、地方配套(县级)10万元。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参考标准(附件一),组织编制县级实施方案,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所在市发展改革和农业(农机)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和有关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对县级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本地投资建议计划,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农业厅。
四、具体要求
各设区市及有关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并于2010年5月21日前将投资建议计划联合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和农业厅各八份,并附县级实施方案和有关批复文件以及配套资金承诺。逾期不报的,将不予安排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