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全市政府系统驻京办事机构的通知
(市政发〔2010〕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及省政府有关要求,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将清理全市政府系统驻京办事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全市政府系统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
(一)保留和撤销范围。严格按照国办发〔2010〕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保留和撤销我市政府系统驻京办事机构。保留西安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撤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二)规范处置资产。各派出地政府和部门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后,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原则处置有关国有资产。对房屋、车辆等资产,主要通过委托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准确核实,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后,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实体,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置。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妥善安置人员。相关区县政府和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政策解释力度,争取理解和支持。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分类安置。对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统一安排工作。对聘用人员,在办理解聘合同的同时,要积极帮助再就业,也可主动向北京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汇报情况,争取帮助。
(四)按时完成任务。全市政府系统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撤销工作要在2010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5月份后,没有处置完毕的国有资产将由市政府集中统一处置。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本次清理工作中有撤销任务,或此前主动撤销、正在办理撤销手续的各派出地政府和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要服从大局,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按时完成撤销任务。有关撤销情况于6月10日前书面报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