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防止开发商挪用、抽逃预售资金,确保预售资金用于所售楼盘建设。由市房管局尽快制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全市执行。
(十一)严厉打击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由工商、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违法违规房地产建设项目及其销售行为,按照各自职能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在媒体公布。
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市、区县国土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积、炒地行为。对于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于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土地,可采取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政府依法回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等多种途径及时处置和利用。对于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土地,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于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承诺,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及时利用。
坚决纠正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行为,凡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在预售期间,必须全部公开销售;由房管部门负责落实各楼盘现场房源查询系统,方便购房者查询,并确保房源信息的可靠性和公开性。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未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广告一律不得发布,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主和发布者,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四、努力营造二手房交易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做大做强二手房市场
(十二)继续加大力度开展遗留问题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凡是在国有土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加快办证的精神,尽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使购房居民及时取得房产证。
已将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的单位,应尽快给职工办理房产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为职工办理房产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扣押职工个人房产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任何障碍,限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房改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十三)鼓励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时,土地收益金减半收取。
(十四)按照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精神,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起始计算时间分别为:商品房以房产证时间为准,房改房以售房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房以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安居工程房以房款票据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