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要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领导机构,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负责安排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五)继续支持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建设单位职工住房。计划到“十二五”末,基本完成全市单位职工住房建设任务。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鼓励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六)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市级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及各区县、各开发区在每年土地利用规划中,要确保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规模占到住房用地规模的70%以上,严格控制别墅及高档住宅土地供应,增加限价房用地指标。
加快普通住房建设进度,各级各部门要对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各项手续。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适当放松和放宽各项手续的审批条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
(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以家庭人均年收入计算,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鼓励本市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居住环境。公积金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本市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外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提供必要的证明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化建设和市场监测,市房管局和阎良、临潼、长安三区及蓝田、周至、户县、高陵四县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并形成局域网,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相关数据,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房地产市场信息。
市房管局和阎良、临潼、长安三区及蓝田、周至、户县、高陵四县要及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商品房和二手房房源、售价等信息;市、区县物价部门要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控,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等环节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市、区县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