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监管力度,确保已验收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尚未验收和建设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要加快验收和建设进度,并加强对数据的分析、考核和运用。
(三)强化环保后督察工作,巩固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成效。
1.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未落实整改要求的挂牌督办环境问题进展情况;2007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及省级转办的群众投诉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部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环境监管情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
2.各地要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近年来集中整治情况开展环保后督查,进一步加大对省政府批准的73个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力度,巩固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成效。
(四)强化辐射应用单位监管,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开展全省射线装置应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专项检查,对没有申领许可证和许可证过期没有重新申领的企业,要依法下达限期整改的要求。对不按时限要求整改和安全措施达不到国家要求的单位要坚决停止射线装置的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陕北地区流动核技术应用单位辐射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开展全省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建立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制度,查处“未批先建”、“久试不验”等违法问题。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责任制。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