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各级政府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防控行业市场准入条件以及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到企业,明确淘汰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要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投资项目。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将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等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影响群众健康、危害环境安全的重污染企业,该停产的停产,该关闭的关闭,决不姑息;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其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管。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能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加快各设区市和 83个县(区、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达标运行。今年年底前,各设区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 %,县(区、市)平均达到60%;垃圾处理率要提高到70%。
2.进一步加大城镇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转,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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