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0〕92号)
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山东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标准的函》(鲁环函[2009]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经省级环保部门核准,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接受用户委托开展危险废物处置服务,按规定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
三、危险废物处置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纳入山东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区域性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其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省物价局制定。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由各设区的市物价局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费,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第一类:剧毒性废物(包括多氯联苯、氰化物、汞、六价铬等),处置费标准 3.20-9.00元/千克;
第二类:含重金属类(包括铜、铅、锌、镉、三价铬等)污泥或废液、酸碱废液、废乳化液、废有机溶剂等五项不可再生利用的,处置费标准 2.00元/千克;
第三类:无机污泥及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费标准 1.70元/千克。
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至处置场的运输费用可根据运输成本,由处置单位与委托处置单位另行商定。
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其回收价格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五、在全省范围内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直接向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处置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