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关于举办2010年度第一期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班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司法鉴定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和执业活动的管理,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司法鉴定人执业权利,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厅决定在6月上旬举办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培训的人员和条件
参加此次培训的人员,应为拟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或在拟设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参加培训的人员条件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并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与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具有与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
二、培训人员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
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和执业证申请表;
2、身份证;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
4、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5、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6、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材料;
7、小2寸近期免冠彩色同底照片4张;
8、所在单位出具的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9、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如申请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证明。
各类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所有材料以A4规格活页装订。证书原件经初审机关审核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经初审机关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的印章后,初审机关和申报单位各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上报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