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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试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试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0]14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提高工伤保险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决定试行工伤事故简易处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伤事故可以适用简易处理办法:
  (一)伤害事故发生时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统筹,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规定的;
  (二)职工所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且治疗终结后其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
  (三)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均同意适用简易处理办法。
  二、申请、受理和认定
  (一)适用简易处理办法的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受伤害职工就医的初诊病历、就诊发票复印件及诊断证明。
  《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的表格样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二)适用简易处理方法处理的伤害事故,其认定过程中的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程序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明确、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三)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授权,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受理并作出工伤事故简易处理决定。《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的审核意见,由获得授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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