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成价农〔2010〕84号)


市兴蓉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成都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了价格调整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现将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吨上调0.70元,两年分步调整到位。其中:2010年6月1日起,自来水每吨由1.35元调为1.70元(含水利工程水价0.21元/吨);2011年1月1日起,自来水每吨由1.70元调为1.95元(含水利工程水价0.21元/吨),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80元调为0.90元。

  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分为三档,自2010年6月1日起调整如下:

  1、洗浴行业用水(指桑拿、浴室、浴足等)价格每吨由6.70元调为15.00元,其中:自来水每吨由5.00元调为10.50元(含水利工程水价0.21元/吨),污水处理费每吨由1.70元调为4.50元。

  2、洗车行业用水价格每吨由7.50元调为10.00元,其中:自来水每吨由5.50元调为6.60元(含水利工程水价0.21元/吨),污水处理费每吨由2.00元调为3.40元。

  3、其它特种行业用水(指娱乐业、健身房、休闲会所、美容美发、茶楼、酿酒、饮料业、饮用水制造(含纯净水)、烟草加工等)价格每吨由6.70元调为7.40元,其中:自来水每吨由5.00元调为5.60元(含水利工程水价0.21元/吨),污水处理费每吨由1.70元调为1.80元。

  三、水价调整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现行用水价格分为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城市供水运营水价和污水处理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发改价格(2007)2463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川价发(2007)174号文件规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原成价农[2009]245号中的相关规定涉及上述内容的,均按此文件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