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10]9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保持政策连续和稳定,加强和改善房地产调控,实现“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及时向社会公示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2010年完成362万平方米主城区危旧房、70万平方米棚户区、420万平方米“城中村”的拆迁;建成22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开工建设5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
(二)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一是编制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二是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及保障性住房供地比例不低于 70%,涉及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要确保落实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计划和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并加快征用土地进程。三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供地时序,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年度计划依法及时供应土地。四是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
(三)控制高档住房开发。在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严格控制大套型高档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高档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商品住房土地增值税仍按1%预征。积极引导开发企业将大套型高档住房项目调整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二、实施差别化引导政策
(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一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可以实行行政划拨。二是在城市危旧房(含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征地拆迁中,对政府购买安置房,其两次转移登记实行并案办理,免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契税及转让手续费;对政府投资新建安置房项目建设,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制定政策加大安置房源投入,尽可能提供被拆迁人和征地安置户自愿选择购买的安置房源。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危旧房(含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四是在确保资金安全并留足规定比例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探索将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