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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的通知

青岛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的通知
(青建办字[2010]39号)


各有关单位:
  无障碍设施是体现城市环境人性化,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残障等特殊群体生活的重要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为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步伐,顺利实现我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的目标,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
  我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等工程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要求无障碍设施随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以下工程应重点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一)城市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人行道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单位、住宅区、广场出入口和公交车站等部位必须建设缘石坡道;市区中心区道路、市区商业街和步行街以及政府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地段周边的人行道、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出入口地段、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出入口、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内的无障碍设施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二)公共建筑:办公科研建筑(包括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写字楼)、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学校建筑、园林建筑以及室外公共厕所、加油站、养老与老年人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与服务等场所其建筑的出入口与门、水平与垂直交通通道、公共厕所及专业用房和功能设备必须建设和安装无障碍设施和设备。
  (三)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小区内道路的人行道、交叉路口,住宅小区道路与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和儿童活动场所)、中高层住宅楼、公共服务建筑的连接入口,住宅楼垂直交通等部位必须建设坡道、无障碍电梯(除多层建筑外)和标志等无障碍设施和设备。
  二、明确责任,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
  (一)加强无障碍设施设计管理。工程设计单位应将无障碍设施的设计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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