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园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基本形成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组成的创新梯队,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战略产品;
(四)园区创新服务平台较为完善,科技创业载体较为发达,产学研联合创新活跃,高层次人才富集,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
(五)园区坚持集约发展的建设导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比重较高,形成了具有高成长性的产业集群。
第五条 创新型园区的评价:
(一)各地根据本办法编制创新型园区建设发展规划方案,提出阶段目标和重点任务,由当地人民政府函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的规划布局,对各地编制的发展规划方案进行审核,并对创新型园区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符合江苏省创新型园区相关条件和要求的,予以公布。
第六条 创新型园区建设目标是基本形成主要以创新为驱动的发展模式,到2015年的量化考核指标:
(一)园区财政科技拨款占园区全部财政支出比例高于6%,企业研发总投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二)每万名从业人员中理工科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达到2500名以上,每万名从业人员当年新增授权发明专利数高于20件;
(三)形成一个以上国内领先的新兴产业集群,建立一个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高新技术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高于60%,高技术服务业销售收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的比例高于30%,园区净利润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高于8%;
(四)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总收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的比例高于60%,并有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企业和上市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占当年新注册企业数的比例高于60%;
(五)园区万元增加值能耗低于0.25吨标准煤,每平方公里营业总收入超过100亿元。
第七条 创新型园区的所在地政府对照上述建设目标要求,要分解设定分阶段目标任务,并切实加强创新型园区建设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第八条 省科技厅在新兴产业培育、重大创新服务平台、重大产学研合作项目、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科技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创新型园区重点支持,并积极推荐创建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
第九条 省科技厅定期对公布的创新型园区建设情况开展评价考核。首次不通过者,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不通过撤消相关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