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新型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科规〔2010〕1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国家、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的建设,建立科学发展长效机制,推动我省创新型园区建设,根据科技部《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指南》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创新型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江苏省创新型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创新型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建立科学发展长效机制,推动我省创新型园区建设,根据科技部《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指南》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型园区的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创新创业载体,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集聚创新要素,提升创新服务功能,推动新兴产业和创新集群发展,建立创新驱动发展模式,成为全省自主创新的核心区、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先导区、国际科技经济合作的承载区、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的示范区,为创建国家级创新型科技园区打下坚实基础,为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快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创新型园区的规划布局、工作指导和考核评价;所在地政府负责创新型园区建设的统筹组织和条件支撑;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创新型园区建设并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园区发展情况。
第四条 创新型园区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一)所在地政府将创新型园区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赋予园区独立的经济、科技等管理权限,制定支持创新型园区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二)园区管委会每年财政科技经费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园区内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整体保持较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