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特别说明:

  (1)纳税人未发生申报内容的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不需报送;

  (2)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需要报送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以各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二)企业所得税属地税征管的纳税人:

  1.查账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一至十四;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除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九)外,纳税人未发生申报内容的其他申报表不需报送。

  2.定率征收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附表;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纳税人未发生申报内容的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附表不需报送。

  五、年度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发生资产损失、减免税等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二)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