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穗国税发[2010]60号 2010年3月26日)
为做好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应在我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09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属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年度纳税申报方式
(一)企业所得税属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征管的纳税人:
1.查账征收纳税人需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电子申报软件,携带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下简称定率征收)纳税人需携带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征管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