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房管局(住房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建立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机制,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现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管理。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方式。
第三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和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的原则。
第四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准入和分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
(一)具有所在地城镇户籍至少1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规定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四)家庭成员为1人,且患有智障、精神等疾病或年龄超过75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应由其监护人或赡养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监护协议或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