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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申请主管机关备案的,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附件1,附录A);
  (四)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物资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名单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签订的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
  (七)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最近一次的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如作业船舶属于作业单位租用,应补充租船合同或协议;
  (八)船员名单及其适任证书、特殊培训证书或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九)符合作业船舶停靠条件的码头或停泊点资料。
  第七条 所在地海事局受理申请备案单位的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现场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书面报送广东海事局。
  第八条 广东海事局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和所在地海事局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单位,每年统一对外公布名单,并发放《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记录簿》(附件3)。
  第九条 备案单位应保持实际情况与备案资料相符,如果单位、船舶、设备、器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所在地海事局递交备案变更资料。
  第十条 经备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指定的区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作业前,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持拟排放船舶的申请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第十一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记录簿》,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第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对所接收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取得广东省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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