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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海事危〔2010〕230号 2010年4月30日)


各直属局:
  现将《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广东海事局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管理,防治污染水域环境,依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 73/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辖区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船舶污染物是指包括MARPOL 73/78附则I、附则II、附则IV、附则V、附则VI所定义的如下船舶产生的废弃物:
  (一)残油、油泥、含油污水;
  (二)化学品及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
  (三)船舶生活污水;
  (四)船舶垃圾;
  (五)臭氧消耗物质和废气滤清系统残余物。
  第四条 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配备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及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 673-2006,附件1)要求的设备设施,并将安全、防污染制度和接收处理的能力向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作业制度,编制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地海事局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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