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建造中已设置抵押权的船舶完工交船前,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广东海事局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注销《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六条 船舶建造企业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四)船舶建造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属于船厂的条款;
(五)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方式建造的)或安放龙骨证明(按整体方式建造的);
(六)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七)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
(八)船舶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为已经批准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二)抵押权人为具备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
(四)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
(五)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价值由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
(六)建造中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的评估价值;
(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抵押权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合法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办理);
(四)抵押人独立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证明;
(五)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六)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
(七)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