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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外商独资船厂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外商独资船厂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海事船〔2010〕138号)


各直属局: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创新服务理念、先行先试,推进服务区域科学发展新实践,拓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空间,支持辖区造船业发展,规范广东外商独资船厂建造中船舶融资抵押登记行为,我局制定了《广东外商独资船厂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径与广东局船舶处联系。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广东外商独资船厂建造中船舶抵押
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解决广东辖区经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船厂建造中船舶融资办理抵押权登记发证管理问题,促进船舶登记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支持我省造船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国海事局《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辖区(深圳除外)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外资超50%的船厂为出口建造中船舶融资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抵押人(船舶所有人)是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外资超50%的企业(船厂)。
  第四条 对建造中船舶设置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广东海事局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登记机关在登记系统备注栏附注,并在抵押权登记证书备注中注明“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外资超50%的船舶抵押权登记证明书,依据广东外商独资船厂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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