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加强“平安校园”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教育局、教科工委3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加强“平安校园”建设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加强“平安校园”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秩序的整治工作,深刻汲取一些省市发生的学校安全事件教训,实现“学生安心、家长放心、群众满意”的“平安校园”建设目标,维护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全省学校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加强校园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一)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学校要建立校园内部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明确1名校领导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并报属地公安机关备案。每个年级和班级都要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安全防范工作的各项措施。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各学校要针对治安、火灾、地震、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报警、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灾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性应对突发事件的演练,努力把突发事件产生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配备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保卫、保安力量,各学校要按要求健全保卫、保安组织,高校要组织校园巡逻队,城区和县城内学校师生人数低于1000人的配备2名保安人员,1000人以上的按500:1的标准配备。未成年人寄宿制学校应有教师担任的安全责任人进行24小时值守。
(四)学校的建筑、消防、教学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或省、市确定的安全标准,并保证功能完好、通道畅通。高校和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要逐步建成视频监控网络,重点强化对校园内各主要出入口、实验楼、宿舍楼、公共食堂、图书馆、停车场等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校园门前和校园内重点要害部位的视频探头应与公安部门联网。
二、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常识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