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关于2009年度泉州市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检查情况反馈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2009年度泉州市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检查情况反馈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09年7月,贵府发布了《泉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09〕141号),该《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应诉义务,行政诉讼案件不能全部委托给律师,至少应指派1名本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每年度行政机关涉案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本辖区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出庭应诉;全年出庭应诉的案件不少于该年度案件数的四分之一。该意见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工作,促进了我市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工作的开展。2010年3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贵府法制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对该条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政机关是否至少指派1名本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工作情况通报
2009年8月份至12月份,全市共审结行政案件137件,其中有27件行政诉讼案件涉诉行政机关无指派本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占审结案件的19.7%,未完成的行政机关包括: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狮、安溪、德化工作人员无出庭应诉)、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鲤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福建泉州盐务局、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石狮市国土资源局、石狮市灵秀镇人民政府、石狮市交通局、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安溪县人民政府。
二、行政机关每年度涉案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本辖区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工作情况通报
(一)行政机关每年度涉案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工作情况反映
2009年,行政机关每年度涉诉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有: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泉州市工商局、福建泉州盐务局、泉州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大队、鲤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泉港区人民政府、晋江市规划与建设局、石狮市国土资源局、石狮市灵秀镇人民政府、石狮市交通局、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安溪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