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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首期)发展的实施意见


  2.市财政局牵头对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首期)规划的各地块,根据不同用地面积、容积率、区域位置分别核定“单位面积税收”数额。

  (二)实行财政奖励制度

  1.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入驻的总部企业首先应向原所在县(市、区)政府承诺缴纳工商税收总额不低于入驻前的规模;其次还应向市总部办承诺另行完成总部经济区“单位面积税收”任务。泉州市行政区域外入驻的总部企业应向市总部办承诺完成总部经济区“单位面积税收”任务。

  2.在总部企业实现上述纳税承诺后,市财政局牵头按照总部企业缴纳的经核实参与计算奖励的各税种超过“单位面积税收”任务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按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顺序扣除),从总部企业竞得土地交付使用年度起,由受益财政给予以下奖励:

  (1)建设大楼高度超过100米(含100米)以上的总部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给予奖励;第六年和第七年,50%给予奖励;第八年,按比上一年度递增10%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

  (2)建设大楼高度在100米以下的总部企业,第一年至第四年,全额给予奖励;第五年和第六年,50%给予奖励;第七年,按比上一年度递增10%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

  3.土地出让价款超过招拍挂起始价50%以上的,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投入使用并已完成“单位面积税收”任务的,对实际竞得土地出让价超过招拍挂起始价50%以上的差额部分,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兑现上述奖励后,继续分年度给予兑付返还土地差价。

  4.纳税履约保障措施。总部企业未完成总部经济区“单位面积税收”任务时,应当按未完成数,直接抵消优惠年限内土地出让金可奖励数。

  5.收入分成。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入驻的总部企业在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缴纳的工商税收(不含自主招商引入企业缴纳的工商税收)超过“单位面积税收”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扣除兑现企业财税支持资金后,由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属地与企业原所在地实行五五分成。分成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度财政上下级结算予以划转。

  八、企业履约保障

  (一)总部企业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入驻总部区企业从工商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0年内企业法定住所及税务关系不得迁出本区域。如有违约,企业应退回并不再享受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享受的各项优惠及扶持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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