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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首期)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首期)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政办〔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尽快推动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首期)建设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泉州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泉委办〔2009〕1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加快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首期)建设步伐,通过引导我市规模大、实力强、影响广的龙头企业入驻建设总部大楼,迅速提升东海片区的城市形象;吸引域外泉籍企业总部回归,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做大区域经济总量,实现“固本培源”;建设人才、科技、信息、资本等发展高地,实现东海片区的快速繁荣发展,将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打造成泉州展示城市形象、企业实力的窗口和带动新城市中心区经济发展的引擎,推动泉州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城市综合实力。

  二、开发形式

  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首期)开发建设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由东海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总部大楼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总部企业投资开发建设。允许总部大楼配套设置酒店、公寓、商场等服务设施,明确企业办公面积占大楼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公寓面积不得高于30%,其他为商务服务业用途面积。市规划部门下达设计条件,明确各总部大楼的功能分区和各类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

  三、参与条件

  根据东海片区滨海总部区(首期)实际情况,参与企业限定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和泉州市行政区域外泉籍企业。

  (一)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09]63号)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非房地产企业。

  (二)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提出申请,有入驻发展愿望,能按政府要求及时提供真实信息资料,提供项目组织建设方案,出具项目开发建设承诺和纳税承诺,能出具项目建设投资额35%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项目建设资金拼盘方案及相关资金证明,按规定缴交土地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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