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助经费专门用于团队内中青年(一般指45周岁以下)成员的培养,定向用于围绕主攻方向自主设计的项目研究、中青年成员参加教育培训和学术活动、发放科研劳务补贴以及团队基本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与创新团队建设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助经费由团队带头人负责分配,团队带头人及其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使用专项资助经费。创新团队及带头人须遵守法律和财政、财务纪律。专项资助经费用于劳务费开支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助额的1/4,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务费开支比例时,须经由依托单位报经省科技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 创新团队在申报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和产业化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和立项。但在建设期内,创新团队成员一般不再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一般项目。创新团队在专项资助经费额度内围绕主攻方向自主设计的一般项目(每个项目的经费额度不得低于5万元),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可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从创新团队专项资金中开支,不再另行给予资助。
第二十六条 创新团队应注重技术成果的市场导向,将知识产权的获取、技术转移和成果产业化的绩效作为成员职称晋升、业绩考核、收益分配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七条 创新团队的建设成效作为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创新团队所在单位要了解、掌握创新团队的工作状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二十八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继续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于创新团队在建设和活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或个人),将以通报批评或终止项目经费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创新团队带头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