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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备履职所需的良好素质。在科研一线工作,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水平在业内具有较高公认度;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充沛的精力领导团队开展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每个团队应明确1名带头人,也可根据需要设立2-3名共同带头人;团队带头人每年应在团队牵头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

  第八条 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人才规模和结构。人数应在20人以上,45岁以下成员不少于1/2,来自企业或基层的成员不少于1/4;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梯队结构,核心成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是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他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提倡创新团队成员的学科交叉、专业多样和能力互补;学风正派,创新团队成员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

  第九条 创新团队应具有稳定的研发方向和较高的创新水平。应在《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等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的重点科技创新工程和优先发展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攻关和战略性产品开发,其研发方向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应在相关研发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近三年所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得到业内公认。

  第十条 创新团队应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和条件。具有完成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装备基础,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已有的技术发明和研究成果已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并有一定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创新团队建设应与省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发(技术)中心、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等创新载体紧密结合。

  第十一条 对归口管理部门、所在地方和单位扶持力度较大、扶持措施扎实,与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创新平台紧密结合的创新团队予以优先支持。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申报制。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如实填写《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上报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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