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镇居民成为低保或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晋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镇居民户籍发生变化时,需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学生转校、升学和退学,需提供有关变更资料。
(5)在参保年度内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满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需提供《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时,按相应标准办理。
3、注销登记。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及复印件,于每年10月31日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人员迁出,提供户籍迁出手续及复印件;
(2)应征入伍,提供入伍通知书及复印件;
(3)新生入学,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及复印件;
(4)人员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户籍注销手续及复印件;
(5)居民就业,提供用工手续及复印件。
三、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对城区、陵川县补助70%,对其他县、市补助40%,对市直学校在校学生全额补助,下同),个人缴纳20元。
(二)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5元),省级财政补助25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5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3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10元),个人不缴费。
(三)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纳120元。
(四)成年低保对象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13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个人缴纳30元。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成年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省级财政补助5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市、县(市、区)财政补助16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60元),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