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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晋城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监督和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以协调和解的方式,引导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调解与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从表达调解愿望、开始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到调解结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六条 行政复议调解不得违背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过程中应当平等协商沟通。

  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行政复议调解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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