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强化勤查重罚。一是扎实有序推进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泉州市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活动方案》的工作要求,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制革(含人造革)、电镀、造纸、印染、化工、水泥、电厂、食品(酿造)、制药、冶炼、蓄电池、石材、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以及2008年以来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其他行业的企业、单位,通过对象确定、自查自纠自评、等级评价、函告、整改提高、总结验收等六个环节, 集中一年左右时间,激励重点排污单位不断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认识自我差距,强化自我整改,变“要我治污”为“我要治污”,切实让重点排污单位在自查、自纠、自律中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实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减排和可持续发展。二是坚持勤查重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要强化属地环境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联合检查、区域交叉检查制度,坚持重点污染源月巡查制度,形成重点污染源的多层次立体互动管理。完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运作程序,实施和运用移动执法平台,加强现场执法力度,从重查处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开展皮革、造纸、重金属、集控区清查整治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敦促企业限期治理环境问题并确保治理到位,对于私设暗管的违法企业,直接提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提请政府予以关闭。三是严格把关,抓好污染源控制。认真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15号),严格按照权限开展审批工作。严格项目建设环境总量管理,切实以污染减排为抓手,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四是进一步完善政策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建立或完善绿色信贷、登报承诺、区域限批缓批、断水断电、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等制度和政策规定,努力建立环境污染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五)继续强化重点流域整治,切实保护饮用水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意见》(闽政〔2009〕16号),继续组织实施《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泉政文〔2009〕163号),全面完成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一是继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巩固城市(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扎实推进乡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规划保护,落实全市24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评估及规划工作。进一步加强山美水库、惠女水库等重点水库环境综合治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进一步健全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管理措施,健全保护区内环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二是继续推进实施石材、畜禽养殖等行业综合整治。加快石材集中加工区的建设,年底前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全部进入集中加工区统一管理,实现污染物集中控制、集中治理、集中利用,逾期未进入的一律予以关闭。6月30日前集中加工区要建成配套的堆渣场,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污水管网和中水回用系统,实现“零排放”。要继续落实畜禽养殖业“两禁区”要求,引导养殖业有序发展。三是继续做好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工作。制定实施新一轮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规定,进一步增强补偿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