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且2011年底前建成。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截至申报日止,担保机构已开展担保业务一年以上。
2.担保项目行业分布广泛,符合市、区产业导向,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领域的中小企业发展效果明显。
3.支持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绩突出,2009年企业单户融资担保额低于800万元(含)的业务额占企业融资担保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或单户贷款担保额低于800万元(含)的业务额超过1亿元。不足一年的担保业务按年折算。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计划担保的业务,上述比例和金额可放宽。
4.2009年融资担保金额(期初担保余额+当期新增担保额)达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5.2009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再担保业务参照执行。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经验,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开展的专业服务业务符合产业发展需求,有专业服务的相关资质。
3.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0%左右,基地内小企业保有量不低于50家,产业集聚度70%以上。
4.项目投资主要用于固定资产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5.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须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的申报项目,企业应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立项或备案工作。
6.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且2011年底前建成。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属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申报企业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选择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
四、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