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第一批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做好2010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09〕25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领域(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产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符合“专、精、特、新”方向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信息等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项目,以及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的公共配套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担保机构外,其他申报单位需依法设立2年以上。
(一)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中小企业暂行标准》(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2.项目投资主要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
3.项目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经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