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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办字〔2010〕9号2010年1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推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勘查与开发相衔接、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和安全生产相统一、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使新设矿业权更加合理,勘查开发布局不断优化;资源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废弃物得到妥善有效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矿业权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部门合作机制更加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强力推进整合方案实施。对已经省政府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各设区市政府要挂牌督办,将责任落实到人,限期完成,确保2010年底完成整合任务。

  (二)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整合。按照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和自查。对应整合尚未整合、已整合但整合不彻底的矿区,纳入进一步整合范围,同时开展对石灰岩等其他非金属建材矿的整合工作。

  (三)抓紧落实煤炭资源整合。结合煤炭企业整合、重组、托管工作,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煤矿企业整合重组方案,做好煤炭资源的整合工作。

  (四)加强探矿权整合。对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与已设采矿权同属一个矿区、矿带,不适宜单独设立采矿权的勘查项目,按照勘查与开采相衔接的原则,在探矿权与探矿权、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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