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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的通知


  (三)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没有明确配套要求的项目,按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20%予以配套。

  4、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可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中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用于项目参与人员的劳务费支出,项目依托单位应按实编制预算,报市责任部门批准后执行。用于劳务费的支出,最高不超过实际国拨经费的10%。

  三、申办对象注意事项及准备材料

  1、正确填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申请表。

  2、申请单位在项目第一次申请时,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一)打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申请表(单位盖章)。

  (二)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下达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批文、项目任务合同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任务合同书的复印件。

  (三)项目拨款通知单、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

  3、申请单位在同一项目第二次及以后申请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时,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一)打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项目申请表(单位盖章)。

  (二)项目拨款通知单、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

  (三)打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表(单位盖章)。

  四、办事机构办理业务流程

  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沪府办发【2009】39号)的相关规定,国家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申请单位应按实编制配套资金预算,将上述有关材料报送后,各受理部门负责对配套资金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各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并提出资金配套方案,提交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组成的国家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常设受理机构设在市科委)审批。

  五、办理地址和联系方式

  1、市科委受理部门

  (1)“重大新药创制”专项

  受理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806室

  邮编:200003

  联系人:吴杰

  电话:2311928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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