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的通知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各承担单位:
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沪府办发【2009】39号)相关规定,现将组织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事机构职责
根据市政府转发的《上海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工作机制》要求,由市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受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市科委负责“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重大新药创制”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
2、市经信委负责“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技术”、“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等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
4、市环保局、水务局负责“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
5、市农委负责“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
二、申办对象应具备条件及配套原则
1、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沪府办发【2009】39号)的相关规定,凡牵头或参与国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项目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上海市地方配套资助。
2、国家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必须在申报国家重大专项项目前,经市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核并出具地方配套资金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必须在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合同书“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表中有明确列支内容。
3、本市项目依托单位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的,按以下原则予以配套:
(一)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地方政府配套要求的项目,原则上按确定的比例予以配套;
(二)对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明确的配套要求但未明确地方政府配套比例的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配套要求额度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获得国拨经费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