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选择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建设项目,要求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当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的主要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中的主要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重点支出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需要对预算超收收入作出支出安排的,应当将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执行过程中,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进行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下列草案或者方案的一个月前,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草案或者方案和说明送交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