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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工程质量保修和回访制度的通知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各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收取的质量保修金的监管,确保及时用于质量保修期过程中的保修事项。对援建工程项目(含捐建工程)工程质量保修金的管理、使用和退还等制度,可由受援地与援建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签定保修资金使用协议并设立专款帐户,以确保援建工程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三、建立工程质量回访制度,有效解决质量问题和确保灾区群众住上满意房放心房。
  按照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程“谁实施谁负责质量安全”的原则,体现党和国家对灾区百姓的关心关爱,在我市灾后重建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回访制度。
  (一)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制定工程质量回访计划,确定质量回访时间、数量、方式和处理办法,了解工程使用状况,及时妥善解决好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对援建工程项目(含捐建工程)工程的回访可由承担工程质量保修的施工单位实施。
  (二)灾后重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两年内,项目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至少应对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对住宅工程回访量不应低于该项目住户数的30%。回访前应在建设地点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联系方式,并实地查看工程质量情况,听取住户意见,相关记录须有用户签字并及时归入工程回访档案。
  (三)在工程质量回访中查出或业主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因施工原因引起且不涉及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使用安全及重要功能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彻底整改。对出现涉及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使用安全及重要功能的质量问题,以及在同一建设地点重建住宅工程累计有10%以上住户反映同一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应督促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采取积极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监督。在工程质量回访过程中发现因业主装修等原因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应督促当事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工程质量回访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如实填写《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回访登记表》(附件一)、《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回访情况汇总表》(附件二),业主应签字确认,《竣工住宅工程质量回访情况汇总表》加盖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公章后,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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