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工程质量保修和回访制度的通知
(成住重组办发[2010]12号)
各区(市)县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办公室、建设局,各灾后重建项目施工单位:
目前,我市灾后重建工程已全面进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基本实现了省委、省政府“三年目标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重大工作部署。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好坏、后期保修责任落实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整个重建工作的满意程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程质量保修和工程质量回访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灾后重建工程质量保修和回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灾后重建工程陆续竣工并投入使用,各区(市)县重建办公室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竣工验收后的工程质量保修和回访工作作为当前重建工作的紧要任务来抓,建立健全灾后重建住房工程质量保修和回访工作的专项管理机制,加强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一指挥,妥善处理,使工作切实做到协调、有序、高效。
二、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确保工程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能得到迅速处理
灾后重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重建项目应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工程质量保修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发 [2010]18号)精神做好援建工程项目(含捐建工程)的质量保修工作。
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明确重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对灾后重建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