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湘价医〔2010〕67号)
各市、州物价局:
最近,新闻媒体集中报道了个别药品价格严重虚高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本药物价格监管。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工作现场会精神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严格按照“五个一”要求进行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对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必须稳定在现行水平上不得调整,切实巩固前段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得的成效,确保人民群众长期享受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实惠。
二、健全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定价程序,各地制定和调整医院制剂价格,必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严格成本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保定价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坚持集体审议制度。要逐步创造条件推行定价前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监管。中央定价的药品,国家发改委将按计划分批核查,发现价格与成本严重背离的,要重新核定价格。省局也将组织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我省公布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复核,重点对价格偏高、各方反映较多的药品价格进行调查,及时降低价格。各地对制定的医院制剂价格也要根据成本及市场购销价格变化及时调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调研,深入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医疗机构等单位开展调查,掌握各环节的实际价格和价差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价格监管的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各药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医院对政府定价的药品,应当如实向我局提供实际出厂价格、实际进货价格、实际销售价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四、规范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行为。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以价格主管部门的名义公示价格。确因工作需要须了解企业自主定价情况的,可要求企业报送相关资料,内部使用,不得以备案、登记等名义出具书面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格控制以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对市场调节价药品进行价格认证。确需认证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并按“谁认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对之前已备案、公示或认证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要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取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监管,应当依法监管其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