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二〔2010〕40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县建委、区县市容园林委及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市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了加强高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主体意识,明确从业单位责任。从事高处悬吊作业相关单位应当具备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一是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机具符合规范要求,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二是高处悬吊施工、清洗等项目工程单位,应当与承包项目的从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书,明确双方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程项目层层发包。

  二、规范作业现场管理,认真消除事故隐患。高处悬吊从业单位在承揽项目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负责。一是施工前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讲明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如实告知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经由单位和作业人员双方签字确认,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二是施工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检查和现场作业安全监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应当立即处理和纠正,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三是作业现场应设置围栏、警戒线等防护措施,在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并设专人看守,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三、加强人员设备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一是高处悬吊从业单位应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应当建立专门档案;从事高处悬吊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的特种作业类别,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二是从业单位在租赁悬吊设备时,应当租赁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的悬吊设备,并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其设备设施安全性由出租方承担,使用环节安全由租赁方承担。三是悬吊作业设备和装置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四是从业单位要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作业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五是防坠落安全措施、吊篮吊具防倾翻等措施必须安全可靠,确保有效杜绝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