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安监管四〔2010〕4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辖区内、系统内所有含有焦炉、高炉、转炉的冶金企业(以下简称:冶金企业),并组织各冶金企业开展自查,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做到全覆盖。
二、各有关冶金企业要严格按照《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附件1)、《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附件2)的内容进行自查,及时对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有效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企业自查工作自现在起至7月底结束,自查完成后,企业要于7月31日前,将《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附件2)、《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6)一并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集团公司要按照《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附件1)、《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附件3)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系统内的有关冶金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要重点对煤气生产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等进行检查,并要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予以跟踪。
现场检查工作自8月1日起至9月底结束,检查结束后,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于9月30日前,将各区县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冶金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5)、《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6)的电子版材料报市安全监管局监管四处。
四、冶金、机械等行业有煤气发生炉的企业也要组织力量对煤气发生炉的安全可靠性及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及相应安全管理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要将整改结果于7月31日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及主管集团公司。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集团公司要对及时做好隐患整改复核工作。